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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等多個工會今天呼籲防疫隔離假應強制雇主給薪,勞動部說,紓困條例是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限制而給予的補償,若要求雇主給薪不符合大法官解釋。

行政院日前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當中明定雇主應給予被隔離或檢疫的員工「防疫隔離假」,北市聯醫企業工會與團結工聯、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等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草案也應規範雇主必須照常給薪。

北市聯醫企業工會指出,無論遭防疫隔離的原因是否因職務所致,配合隔離就是為了避免其他人暴露在風險、為社會安全犧牲個人自由,若將配合防疫的責任變成勞工可能無薪的代價,可能導致配合防疫變為懲罰,甚至可能讓隔離政策破功,反而造成更大社會風險。

工會估算,即便全國受隔離人次高達5萬人次,所需薪資補償最多大約新台幣10億左右,可以讓勞動者安心、確實有效防疫。

工會也提到,每一名勞動者都是讓全民在抗疫同時也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功臣,希望立法院審慎考量勞工的付出以及對防疫的貢獻,明訂給予受隔離、檢疫、治療期間勞工有全薪假,對於自營作業者、時薪人員等也有相應紓困補償措施,讓在社會各個角落執行抗疫的勞工無後顧之憂。

對於工會訴求,勞動部今天說,依照司法院釋字690號解釋,非確診病人若因接受隔離、檢疫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應給予合理補償,防疫措施全民都要配合,需要接受隔離、檢疫的民眾,不是只有受僱者,還包括自營作業者,像是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所以紓困特別條例並非以公假的角度來思考。

勞動部指出,若要求雇主給公假並給薪,反將防疫責任轉嫁於雇主身上,並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勞動部也提到,受僱者如果因執行職務,像是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因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本來就應照給隔離、檢疫期間的工資,不需重複在特別條例中訂定。

勞動部表示,有關防疫補償對象、資格條件、方式及金額等,都會協助衛生福利部儘速研訂辦法並對外公布。

新聞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B7%A5%E6%9C%83%E7%88%AD%E5%8F%96%E9%98%B2%E7%96%AB%E5%81%87%E5%BC%B7%E5%88%B6%E7%B5%A6%E8%96%AA-%E5%8B%9E%E9%83%A8-%E4%B8%8D%E7%AC%A6%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04301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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